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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会计行为,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会计法规,强化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接受理事会、监事等内部机构以及财政、税收、审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有效利用中心的各项资产,增收节支,为中心领导当好参谋,为中心决策,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为员工创造最大收益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中心会计工作由中心财务直接负责。财务应当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保中心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中心财务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协助中心制定经营方针和资本运作政策;负责中心会计机构的设置,对财会人员的配备和奖惩提出建议,并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负责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条   中心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方面的日常工作,财务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主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统一中心会计核算办法,配合行政负责人协调外部关系。
第五条    中心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会计档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出纳根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本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部负责具体的日常会计工作。
第七条  中心领导、其他员工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内真实、完整的审核和提供各种经济业务的原始资料。中心有关人员在对所管业务的财务收支进行具体的预算管理和目标控制时,对有关的原始资料负有记录、保管和及时进行传递的责任。
第三章主要会计政策
第八条    本中心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九条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条    记账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中心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  中心的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三章 会计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是指涉及确定的经济业务并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文件、合同、发票收据等各种书面记录,包括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发票账单、结算单、工资表、收款收据、支票存根、汇款回单等。各项财务收支业务需要的原始记录,应当具备规定的内容,充分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性质、原因、时间、数量和金额。所有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规范,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其应具备如下一些内容:
(一)名称:原始凭证必须有特定的名称,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等必须有标题;
(二)日期:一般指经济业务发生时间或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的做成时间;
(三)业务内容:业务内容应当清楚,并表明该记录设计的经济性质。
(四)数量;
(五)单价;
(六)金额:各原始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应当填写清楚,计算准确,大小写必须一致,格式化的原始凭证上的金额还应当封顶;
(七)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八)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以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标识时,印章必须清晰可辨; 
(九)有关经办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出现错误,必须按规定进行更正。
(一)文字出现错误时,必须由开出单位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公章;
(二)数字和金额出现错误时,不得在错误凭证上更正,必须由原单位重新开具;
(三)原始凭证如由两个单位共同完成,任何错误均应当由双方共同更正、盖章。
第十六条    同类经济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由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盖印财务专用章,同时必须由有关经办人员,验收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属于中心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财务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格式,并由经办人和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对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起主要支持作用的原始凭证,可附在其中一张记账凭证的后面,其他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的附件或复印件,但其他记账凭证上必须签注原始凭证原件所在记账凭证的编号。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多笔经济业务或需要多次备查使用的原始凭证,经办部门和需要查询的部门,应当同时保管相关原始凭证的原件。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并在通过审核记录上签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经济业务是否本中心发生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二)原始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章是否清晰; 
(三)经办人是否经过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填制内容; 
(四)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五)必备内容是否完备齐全。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受理原始记录时,对于不真实的,有权拒绝受理,并可将情况报告中心负责人;对不完整的,有权退回,经办人补正后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依据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第二十三条    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按照如下的程序进行传递。
(一)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后,需要交证明、检查或验收人签字的,交有关人员签字;
(二)有关人员签字后,交会计人员审核;
(三)按有关规定经项目经理、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
(四)会计人员受理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制作记账凭证,应当以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应当按照要求自制或者要求相关人员制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记账凭证应当使用财务会计软件按规定进行填制,不得手工填制。填制记账凭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以本人的身份进入财务会计软件填制凭证的界面;
(二)必备内容,包括日期、摘要、应借应贷科目及金额等,填写要齐全、清楚,并与所附原始凭证及其记载的内容相符;附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时间按编制当天日起填写;填写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保证科目使用与相关业务在定义上的一致;
(三)接待的金额要相等; 
(四)按所附原始凭证准确填写与借记或贷记的不同科目相符的摘要。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注明主要物品的名称;往来业务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所属部门及姓名;提取现金应注明原因;收支的结转,费用的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第五章 会计账簿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七条    根据电算化的要求,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账数据都储存于计算机。
第二十八条    明细账根据会计核算系统,结账后数据自动生成资产、负债、权益、损益四大类明细账。账本格式按照会计科目的设置、管理查账的需要,合理编排。
第二十九条    日记账分为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得跨年度使用,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式代替。开设若干个银行存款账户时,应按开设的账户分别登记银行日记账,日记账由出纳根据银行收(付)款、现金收(付)款凭证登记,按凭证发生日期、凭证号依次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登记时不得出现银行存款或现金的红字。
第三十条    各种租借设备、物资、有价证券、应收应付票据、项目核算资料等应设置辅助账。各种账簿必须有统一固定的格式,要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不漏记、错记或重记。如果发生错误或者隔页、跳行的,应按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应按规定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金额与库存金额、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实,做到帐证、帐账、帐表、帐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如遇人员调动或发生非常事件,也应及时对账。
第三十二条    会计账簿按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分别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使用财务会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软件输出的会计账簿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及时装订。除会计软件输出的正式账簿外,不得设立其它正式账簿。通过会计软件输出的正式账簿,应当按照封面、扉页、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总账和明细账的顺序进行打印和装订,各科目的总账和明细账按科目编号的顺序打印和装订。
第三十四条    会计账簿应当保持整洁、清晰,除手工登记的备查登记簿外,不得涂改、挖补,手工登记的备查登记簿需要更正的,由登记人员进行更正并盖章,登记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得进行改正。
第三十五条    通过会计软件输出的年度账簿,应当在扉页上加盖公章,并贴划印花税票。通过会计软件输出的正式账簿,按规定由中心财务进行保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六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流动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设立分类登记账簿和低值易耗品卡片账,建立登记、保管和定期盘点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心要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每年年终前为定期盘点清查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所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第四十条    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财务部调查核实,弄清情况,提出意见,逐笔报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规定作帐务处理。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核算
第四十一条    中心的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四十二条    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对帐,并确保账款相符。
第四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必须遵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经营成本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活动支出,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表彰奖励的费用;网络维护、设备设施使用费、宣传费、场馆租金等。
第四十五条    人员经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车费、外聘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服务成本支出。
第四十七条    其他合理开支。
第九章 经营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八条  根据章程规定中心经费来源进行经营收入的核算。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种类与编制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会计账簿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本中心应分年,半年、季度和月度填制下列报表。
第五十条    中心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内部管理报表主要由银行存款收支月报表、成本月报表、债权债务明细表等。
第五十一条    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必须相互衔接。
第五十二条  向外报出的报表如发现有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中心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第十一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五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税控盘及有关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页数上注明:中心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中心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8月起实行。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2016年7月27日

发表于:2018-10-5  被阅:4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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