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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考核奖惩制度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提高全体职工的责任意识和集体意识,以便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开展,逐步实现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靠制度管人管事,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制度。
一、建立督导考核机制
1、成立由中心主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监事为成员的中心督导考核领导小组。
2、日常考核。职工日常考核由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遇有奖惩事项,按照奖惩标准填写《考核奖惩事项表》,按权限签署意见后,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奖惩权限: 50元以内,监事签批;50元-100元,中心副主任签批;100-300元,中心主任签批;300元以上须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班子研究通过后予以实施,按规定掌握奖惩事项,月底工资表兑现。
3、年终考核。由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奖励规定
1、奖励种类:大会表扬、颁发荣誉证书、报送先进、颁发一次性奖金、提职重用等。
2、日常奖励由监事负责,对当月工作突出且无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每月可奖励20-50元;事迹较突出者报请中心副主任批准一次给予50-100元的奖励。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主任请批准,一次可给予100-300元奖励:
(1)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中表现特别出色的;
(2)受到部门以上领导赞扬或在公共场合给予表扬的;
(3)迅速排除安全隐患,明显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4)在突发事件如在消防、治安、伤亡、交通、群体、自然灾害、卫生事故等紧急时刻,快速反应,冲锋在前,避免了不良后果的;
(5)在专业技能、理论知识考核中获得突出名次的;
(6)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方面事迹突出的;
(7)合理化建议对中心建设或企业发展产生一定效益的;
(8)其他方面的突出贡献者。
4、300元以上奖励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处罚规定 
1、处罚种类分为:警告、经济处罚、停职检查、解聘。罚金在月底工资单落实。所有工作人员涉及的处罚款项,从各项补贴、津贴、福利中扣除,不足者扣发工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给予20元处罚: 
(1)迟到、早退、不假外出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打扑克和玩游戏的; 
(3)错事、误事或消极怠工的; 
(4)不听指挥或不支持配合他人工作的; 
(5)开会不到、集体活动不参加,及接通知不来或休息时间找不到人的;
(6)违反本制度及其它规定中未明确处罚标准的一般性条款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给予50元处罚:
(1)违反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范又不听劝告的;
(2)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单位的; 
(3)未经允许在工作日中午或当班喝酒及醉酒上班的;
(4)对服务对象怠慢冷漠或有不文明言行致使客户流失的;
(5)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为其他单位与个人服务的;
(6)值班期间睡觉或脱岗的;
(7)发牢骚、讲怪话、散布消极言论,损害多数人利益的;
(8)政府办公室以上领导提出批评的; 
(9)有其它较为严重违规行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给予100元及其以上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1)与同事打骂以及与服务对象吵嘴打架的; 
(2)营私舞弊,用集体利益送人情或谋取个人利益的;
(3)造谣生事,挑拨离间,甚至污蔑他人在不同场所张贴或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的;
(4)个人言行在机关或社会造成很坏影响受当事人及领导追究的;
(5)无故旷工的,一天扣罚100元;
(6)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停职检查最低3个月,中层予以降职或免职使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期间不享受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及任何福利待遇:
(1)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2)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1万元;因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至2000元;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物数额在500元以内。
(3)失职渎职被办公室领导或市领导追究做停职处理的,以及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6、经济损失的赔偿与处罚:
(1)因失职渎职、违反本制度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
(2)因营私舞弊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要负担全部经济损失,处以1倍的经济处罚; 
(3)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物处以10倍的经济处罚并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处理,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挪用、占用公款的给予挪用、占用公款数额的10%的处罚;虚开、乱开发票导致的后果与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担全责。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 5天及其以上;
(5)年内受到停职检查以上处理后再次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6)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因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且拒不按规定赔偿与接受处罚的。 
(7)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缺勤30天的。 
(8)在工作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导致他人离岗治疗或休养2
天以上的,或严重骚扰他人工作拒不服从劝阻的;
(9)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同时与企业经营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
(10)目无组织纪律,拒不服从组织调整的;
(11)员工在年终考评不合格的; 
(1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事项
1、本制度经中心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8月起实行。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2016年7月27日

发表于:2006-3-22  被阅:9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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