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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承诺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彰显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的公益服务特性,促使本中心的社会服务公信力得到提高与保证,针对各公益服务项目特制定本《承诺服务制度》,对本中心的业务服务活动进行规范性要求和指导,确保做到对服务对象负责、对服务购买方负责,提升服务;
第二条  本制度对本中心各项目全体人员有效,中心全体人员都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第二章  承诺服务的形式
第四条  中心的承诺服务主要以协议合同文件的形式表现,协议合同文件须本中心与服务购买方双方签字盖章,以产生法律效应;
第五条  协议合同文件中须写明本中心与服务购买方双方的权利、责任,并重点对可能产生的纠纷争端事宜的调解、处理、解决的途径和手段进行列明,以便在纠纷争端事宜出现时可以有调解、处理、解决的操作办法;
第六条  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文件即成为中心承诺服务的约定,中心须严格按照协议合同文件操作。
第三章  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七条  本中心须对服务购买方负责,对于服务购买方在协议合同文件内写明的要求内容,中心应全力履行;
第八条  承诺服务的内容为:按服务购买双方签约合同要求完成各项目服务标的;合理规范使用资金;项目完成情况末期递交自评报告,通过第三方绩效考评;对项目服务加强宣传;
第九条  服务对象在项目周期内无出现安全隐患事件;大型活动配有应急预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中心承诺服务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须第一时间归档,并做好档案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中心行政负责人须督促项目工作组成员做好各项目承诺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中心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8月起实行。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2016年 7月27日

发表于:2006-3-22  被阅:8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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