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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的证件、执照、印章可以合理、规范的使用,避免因不合理、不规范使用给中心造成的损失,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证件、执照、印章保管、使用的唯一规定,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证照保管、使用与使用记录存档管理
第三条 中心的证件、执照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及各类资质证明等,统一由中心行政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中心的证件、执照的使用须经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五条 中心的证件、执照使用前,使用人须按规定填写《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证照使用记录表》由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中心的证件、执照使用结束后第一时间归档,使用人按规定填写《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证照使用记录表》,由行政负责人确认;
第七条:中心行政负责人须把《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证照使用记录表》按年装订成册。
第三章 印章保管、使用与使用记录存档管理
第八条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印章共有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其中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统一由中心副理事长负责保管,法人章由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中心印章使用须由中心行政负责人与中心副理事长共同审批;
第十条 中心公章的使用范围有签订合同、开具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中心财务章的使用范围有开具支票、核准确认财务凭证与报表等;
第十二条 中心法人章的使用范围有开具支票、核准报表等;
第十三条 中心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有开具发票或收据等;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前,使用人须填写《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印章使用记录表》并按规定递交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中心的印章使用结束后第一时间归档,由中心副理事长负责确认;
第十六条 中心副理事长须把《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印章使用记录表》按年装订成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内部管理文件,对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志愿者有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应给予严厉处分,处分由中心主任作出,最高处分为辞退除名、中等处分为通报批评和自我检讨、最低处分问警告记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中心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8月起实行。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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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12-11 被阅:84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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