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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的证件、执照、印章可以合理、规范的使用,避免因不合理、不规范使用给中心造成的损失,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证件、执照、印章保管、使用的唯一规定,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证照保管、使用与使用记录存档管理
第三条  中心的证件、执照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及各类资质证明等,统一由中心行政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中心的证件、执照的使用须经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五条  中心的证件、执照使用前,使用人须按规定填写《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证照使用记录表》由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中心的证件、执照使用结束后第一时间归档,使用人按规定填写《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证照使用记录表》,由行政负责人确认;
第七条:中心行政负责人须把《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证照使用记录表》按年装订成册。

第三章  印章保管、使用与使用记录存档管理
第八条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印章共有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其中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统一由中心副理事长负责保管,法人章由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中心印章使用须由中心行政负责人与中心副理事长共同审批;
第十条  中心公章的使用范围有签订合同、开具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中心财务章的使用范围有开具支票、核准确认财务凭证与报表等;
第十二条  中心法人章的使用范围有开具支票、核准报表等;
第十三条  中心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有开具发票或收据等;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前,使用人须填写《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印章使用记录表》并按规定递交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中心的印章使用结束后第一时间归档,由中心副理事长负责确认;
第十六条  中心副理事长须把《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印章使用记录表》按年装订成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内部管理文件,对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志愿者有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应给予严厉处分,处分由中心主任作出,最高处分为辞退除名、中等处分为通报批评和自我检讨、最低处分问警告记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中心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8月起实行。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2016.7.27

发表于:2006-12-11  被阅:3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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