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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中心的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章 员工聘用管理
第二条 招聘及任用
人员需求变更及申请—报主任审批—招聘—试用及转正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
(1)试用期目标考核认定
(2)试用期评估:个人总结,上级评估
(3)试用期评定结果
①提前转正
②按期转正
③延长试用期
④不予录用
第四条 调职与晋升
人员晋升申报—人事审核调整—报主任批准—变更通知及确认
第三章 考勤、休假
第五条 工作时间
(1)中心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下班时间为17:00,中午12:00-13:00为午休时间,每周六,周日休息;
(2)中心允许每月迟到6次,超过6次的,按违纪规定处理;
(3)中心原则上不鼓励加班,因工作原因周末加班可折算加班补贴;
(4) 未请假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5天予以辞退;
(5)每月最后一日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直接影响年终绩效考核;
第六条 事假:请假条申请—上级主管—行政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病假:短信或电话告知上级主管—医院诊断证明补病假条—行政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带薪年假:
(1)条件:入职1年以上(含试用期)
(2)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10年,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10天;工作年限20年及20年以上,15天
(3)年假可以分期使用,本合同年度以内有效,过期作废;
(4)年假遇公休连续计算,法定节假日除外;
(5)若出现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⑥脱产学习不满一年,假期减半;
第九条 带薪休假
(1)法定节假日;
(2)依法享受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长期病假。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放假情况,根据国家公布的放假时间更新)
第十一条 法定福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带薪培训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提醒(对于第一次违反以下情况的,给予提醒)
(1)没有按照财务规定流程或时间报销或其他手续的;
(2)下班忘记关闭电脑,电灯及门窗的;
(3)下班离开办公桌,桌面脏乱没有收拾的;
第十四条 口头警告(当月产生一次口头警告,扣100元工资,保留年终奖评定名额)
(1)经两次提醒尚未改进的;
(2)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的;
(3)未经他人允许,随意翻看其他同事办公过私人物品、文件、电脑;
(4)抱怨或在中心内部传播消极思想影响团队氛围;
第十五条 书面警告(当月产生一次书面警告的,扣200元工资,并取消当年年终奖金)
(1)旷工一次;
(2)因个人失误给中心造成活动断裂,影响工作流程或对外活动实施;
第十六条 辞退(有以下情况予以解聘,取消所有奖金发放)
(1)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
(2)故意提供虚假发票核销
(3)有明显透露中心信息、文件等影响机构利益的行为;
(4)严重违反中心相关规定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
(5)在职期间做兼职或从事其他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6)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回扣,收受贿赂,或公报私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中心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8月起实行。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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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12-11 被阅:103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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