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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中心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
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第二条 中心需向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召开重大会议。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中心负责人、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发生变化。
(三)开展涉外活动。中心吸收境外人士担任中心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重要活动。中心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的;
(五)其他。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六)社会组织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的,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组织公章。
第三条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中心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8月起实行。
上海劳林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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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3-22 被阅:84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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